篇名 | 憲法解釋違憲定期失效的效力之研析──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一號解釋為探討重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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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璧湖 |
中文摘要 | 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法令定期失效者,除解釋文另有諭知外,於該期限屆至前該法令仍然持續有效,此乃盱衡法安定性與妥適性所為之判斷,為解釋一般拘束力之例外情形,宜周密審酌並詳細說明該違憲法令何以於該期間有繼續適用必要之論證,形塑決定期間長短之準據,以加強解釋之可預測性及公信力。又宣告法令違憲之解釋賦予其原因案件溯及的個案救濟效力,乃係獎勵其聲請人對於排除法令違憲瑕疵的貢獻,不因解釋宣告違憲之法令立即失效或定期失效,而有不同,其聲請人就其據以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依法請求個案救濟。惟目前大法官有關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仍滋爭議,實宜建構妥適完善的違憲法令定期失效解釋之制度,以維護憲政秩序之健全發展。 |
起訖頁 | 85-96 |
關鍵詞 | 規範審查權、違憲法令定期失效、法安定性、原因案件、個案救濟效力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1 (272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8010272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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