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通常、簡易、小額訴訟程序與調解程序之範圍及其互動 |
---|---|
作者 | 吳明軒 |
中文摘要 | 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至第四章,依次規定通常訴訟程序、調解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其中通常、簡易及小額程序均為訴訟程序,各該程序之法院組織、審級及應如何踐行其程序,各有其領域,互不侵犯,為避免適用時過於僵化,並設互換程序之機制,便於實務上靈活運用。至其中第二章所定調解程序,雖非訴訟程序,然有時與訴訟事件有密切之牽連關係:或為起訴前應經之程序,如逕行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為調解不成立後訴訟之續行,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調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設計縝密精緻、程序順暢,對於兩造程序及實體利益之保護,兼籌並顧,堪稱良制。 |
起訖頁 | 50-59 |
關鍵詞 | 三級三審、第三審上訴利益額之限制、法院依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12 (271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7120271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