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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通常、簡易、小額訴訟程序與調解程序之範圍及其互動
作者 吳明軒
中文摘要 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至第四章,依次規定通常訴訟程序、調解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其中通常、簡易及小額程序均為訴訟程序,各該程序之法院組織、審級及應如何踐行其程序,各有其領域,互不侵犯,為避免適用時過於僵化,並設互換程序之機制,便於實務上靈活運用。至其中第二章所定調解程序,雖非訴訟程序,然有時與訴訟事件有密切之牽連關係:或為起訴前應經之程序,如逕行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為調解不成立後訴訟之續行,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調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設計縝密精緻、程序順暢,對於兩造程序及實體利益之保護,兼籌並顧,堪稱良制。
起訖頁 50-59
關鍵詞 三級三審第三審上訴利益額之限制法院依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712 (2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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