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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審查所為何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四號解釋簡評
作者 劉靜怡
中文摘要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二四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而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則進一步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以下併稱「系爭規定」),在性質上,是針對化粧品廣告予以「事前審查」(prior restraint)的管制。
起訖頁 194-201
關鍵詞 事前審查商業性言論化妝品廣告即時權利救濟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708 (267期)
DOI 10.3966/102559312017080267012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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