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事前審查所為何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四號解釋簡評 |
---|---|
作者 | 劉靜怡 |
中文摘要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二四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而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則進一步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以下併稱「系爭規定」),在性質上,是針對化粧品廣告予以「事前審查」(prior restraint)的管制。 |
起訖頁 | 194-201 |
關鍵詞 | 事前審查、商業性言論、化妝品廣告、即時權利救濟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8 (267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7080267012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