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從社會補償法理看藥害救濟──兼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更二字第三十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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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鍾秉正 |
中文摘要 | 社會補償乃社會法四大領域之一,其餘則為社會預護、社會扶助以及社會促進。然而,作為傳統國家賠償、行政損失補償之外一章,社會補償制度更是國家責任的新視野。本文除引進德國社會法關於社會補償之學理體系外,更針對我國醫療事故相關補償法制進行分析介紹。其中包含早期建立的藥害補償、其後與傳染病防治的相關補償,乃至於新近發展的生產事故補償。從其基金籌措之自主性觀之,前述補償機制已具有「準社會保險」之性質。其審查標準亦朝寬鬆認定發展,彰顯社會補償所強調的國家責任與社會連帶理念,自與傳統損害賠償之注重過失責任以及強調因果關係有所不同。所選判決乃關於H1N1疫苗注射受害之爭議案件,爭訟過程峰迴路轉,意見分歧。本文基於社會法專業,強調預防接種受害補償作為社會補償制度之特性。 |
起訖頁 | 219-233 |
關鍵詞 | 社會法、社會補償、藥害救濟、醫療糾紛、預防接種受害補償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6 (265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706026501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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