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善意父母原則於離婚親權酌定之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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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鄧學仁 |
中文摘要 | 所謂善意父母原則,就是合作父母,於離婚事件中,包括從調解到法院之審理,乃至於到離婚後父母與子女之會面交往等,若能充分運用善意父母原則,能將離婚所帶來之衝擊減少到最低。於離婚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時,通常會以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最高原則,但如何落實則有賴於善意合作父母原則之體現,本文提出之具體方案為:考慮將調解離婚前參加親職教育課程之義務法制化、法院可藉由子女照顧史、共同親權、扶養費是否繼續支付,以及了解子女意願並非唯一判斷依據等事項綜合考量、以及親子最大接觸原則即為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使子女與父母縱使在程序進行中,仍能維持正常接觸交往,此乃善意父母應有之義務,藉此可使當事人之衝突、猜忌減低,俾利離婚父母與子女間親子關係之正常發展。 |
起訖頁 | 110-119 |
關鍵詞 | 善意父母原則、子女最佳利益、親權、親權酌定、離婚、家事調解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6 (265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7060265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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