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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一二七七一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及會台字第一二六七四號聲請人祁家威聲請解釋案:鑑定意見書
作者 陳愛娥
中文摘要 基於體系解釋觀點,本文認相同性別之二人尚無從依現行民法婚姻相關規定締結婚姻,並本此探討其合憲性。經比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之論述模式,可知其差異在於:前者由個人之婚姻自由出發,後者則強調婚姻制度本身的維護。考量婚姻屬人類社會形成之制度,並非僅對個人,亦對社會、國家具有一定的意義,探討同性婚姻的課題,不應全然忽略其制度保障面向。惟亦應確保婚姻制度之內涵在當代存在演進空間;此一制度演進之任務則首先應由民主國會負責,除非婚姻制度之演進確已獲致普遍共識,尚不宜率爾藉違憲審查權限終局變更其核心內涵,甚至據此認定民法婚姻相關規定違憲;前述主張,稽諸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亦有其依據。至同性伴侶權益之平等保障,似可參考德國法制,藉制定專法予以落實。
起訖頁 100-110
關鍵詞 婚姻制度同性婚姻婚姻自由平等權(同性)生活伴侶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705 (264期)
DOI 10.3966/102559312017050264007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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