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薪資所得不准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釋字第七四五號解釋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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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清秀 |
中文摘要 |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及第二款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二關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 |
起訖頁 | 200-205 |
關鍵詞 | 薪資所得、量能課稅原則、客觀淨額所得原則、必要費用扣除、違憲審查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4 (263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704026301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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