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訴訟標的之闡明與紛爭一次解決(下)──從闡明制度論法院之協力及當事人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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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沈冠伶 |
中文摘要 | 民訴法第一九九條之一為德、日均無之規定,我國法就訴訟標的之特定,更要求法院協力於當事人予以明確化,不論法院所採之訴訟標的概念為何,均使當事人得有機會利用一道程序解決紛爭,但更尊重當事人關於程序之處分,如原告欲使法院審理較小範圍之訴訟標的,僅有被告得藉由反訴予以擴大。法院之協力並非取代當事人於訴訟上之處分權限,亦非加重法院之負擔,毋寧是為避免突襲性裁判,並使當事人之處分決定能基於透明之程序資訊下予以作成,更能正當化當事人所應負之自己責任。且因紛爭能利用一道程序徹底予以解決,亦可減輕整體法院之負擔,而使有限之司法資源為合理分配。 |
起訖頁 | 119-143 |
關鍵詞 | 訴訟標的、闡明義務、協力、處分權主義、突襲性裁判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3 (262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7030262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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