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我國定型化契約法之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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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曾品傑 |
中文摘要 | 本文首先介紹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於二○一五年六月修正定型化契約與特種交易之重要規範。其次,本文指出這次修法仍未於消保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消費者主張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之除斥期間,殆屬法律漏洞,宜類推適用同法第十八條第三項關於消費者對於企業經營者未提供無條件解除權資訊之權利救濟期間的規定,使消費者自企業經營者實際告知並提供契約審閱之次日起算審閱期間,但自訂立契約起算已逾四個月者,消費者不得再主張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
起訖頁 | 86-103 |
關鍵詞 | 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訪問交易、通訊交易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1 (260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7010260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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