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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契約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以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號判決之反思為限
作者 游進發
中文摘要 解除契約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對債權人財產總體之作用,並不恆劃上等號,是以前者無法取代後者,後者亦無法取代前者。相較於選擇主義,兩立主義是親民之立法例:非法律人通常難以正確理解解除契約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結構,而無法作出有利於己或符合自己需求之決定,允許兩者併存,可避免這項對非法律人行使權利上之過度要求。於回復原狀理論(結算說或稱清算說)底下,給付關係自解除契約時起向回復原狀關係發展,並非自始不存在,已發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因此仍可存在於該發展成回復原狀關係之給付關係之上,而這項形式結構亦支持,解除契約不妨礙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請求。單基於上開支持兩立主義之實質理由,縱使在採直接效果理論之前提下,兩者亦「應」併存。文獻上一般認為,瑞士債務法就解除契約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關係,採取契約利益主義。但這項見解恐是誤解或過於簡化。瑞士債務法採選擇主義兼以解除契約為要件之信賴損害賠償。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號於上開判決,似一改向來採直接效果理論之立場,而改採回復原狀理論。
起訖頁 209-219
關鍵詞 解除契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兩立主義替補賠償轉來之債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612 (259期)
DOI 10.3966/10255931201612025901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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