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參與犯罪組織的認定──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一九號判決之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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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紀軒 |
中文摘要 | 司法實務對參與犯罪組織罪的認定,最主要的見解歧異在於,被告與犯罪組織成員之間的聯繫,究竟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的行為,或僅是私交情誼。被告是否參與犯罪組織,無法由犯罪組織名冊或加入儀式等形式外觀論斷,必須實質認定。行為人與犯罪組織成員之間的聯絡頻率及聯絡內容,應是釐清其有無參加犯罪組織活動,進而判斷是否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的重要標準。若是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人與其他組織成員必然保持聯絡,且聯絡內容及因聯絡而生的行為,也將附屬於犯罪組織活動。 |
起訖頁 | 204-214 |
關鍵詞 | 加入、參加、犯罪組織、組織犯罪、參與犯罪組織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11 (258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611025801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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