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政府採購法不良廠商宣告救濟與實務爭議問題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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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石猛、張宗琦 |
中文摘要 |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程序,最不樂見者,就是目的未達,反遭機關宣告為「不良廠商」、未能領回押標金甚或遭追繳結果。近年最高行政法院有多件與政府採購法相關決議,可見廠商、機關間因政府採購事件發生衝突情形屢見不鮮,有必要對之詳細檢視,始能加深對政府採購法之瞭解。本文從廠商權益保障觀點說明相關救濟程序,引介最高行政法院分就廠商申訴程序合法性、押標金處置規定構成要件、處置時效、廠商可歸責事由認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效、裁處權時效等爭議問題作成之決議,並提出若干質疑,期能進一步認識本法,並適時提醒參與廠商自保權益之道。 |
起訖頁 | 132-154 |
關鍵詞 | 政府採購、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良廠商、申訴、權益保障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11 (258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6110258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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