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核准區段徵收抵價地比例之法律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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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立夫 |
中文摘要 | 區段徵收之地價補償,得以領回抵價地方式為之。抵價地總面積與徵收總面積之比例,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因情況特殊,經內政部核准者,得調降至百分之四十。因內政部核准抵價地比例之法律性質及其得為救濟之時點,向於實務上見解分歧,是值釐清。本文就土地徵收(區段徵收)當事人──徵收權人、需用土地人、被徵收人三者之地位與法律關係及區段徵收程序等,分析抵價地比例之作用,進而認為對抵價地比例不服之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後,以利害關係人名義提起行政救濟。至抵價地比例雖揭載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徵收公告中,然基於訴願法第十三條規定,其仍屬內政部所為行政處分。 |
起訖頁 | 177-197 |
關鍵詞 | 土地徵收、區段徵收、抵價地、徵收權人、土地法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10 (257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610025701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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