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動產時效取得──從國家時效取得私有動產案件,到制度興革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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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永健 |
中文摘要 | 本文地毯式搜索二○○六年到二○一一年間地方法院之動產時效取得案件,發現僅有兩案是法院依據相關規定判決當事人時效取得動產。但其中一案中,沒有權利能力的行政機關時效取得人民動產,無論是法釋義學推論或價值判斷都值得商榷。本文並以經濟分析作立法論,批評惡意動產時效取得制度之不當,主張若不廢除,至少要改成有償取得,價金數額參照遺失物拾得的價值取捨。至於善意動產時效取得也應該改為有償( 經濟分析術語中的補償原則),方符合效率。 |
起訖頁 | 133-140 |
關鍵詞 | 行政機關、權利能力、遺失物拾得、惡意、有償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8 (255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6080255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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