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地籍重測後土地面積縮減之國家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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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范文清 |
中文摘要 | 人民於地政機關辦理地籍重測之後發現,其所擁有之土地面積有所縮減,認為受有損害,因而向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償,是實務上常見的爭議。然而,國家賠償請求權之依據為何?土地法第六八條第一項就「登記錯誤」的損害賠償責任設有特別規定。但是,地籍重測錯誤致土地面積有所縮減,是否可以該當於此?此外,這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是否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八條之規定,或者應依民法第一二五條以下之規定以決?該消滅時效之起算點為何?皆為實務上爭論多年的問題。 |
起訖頁 | 108-132 |
關鍵詞 | 地籍重測、土地登記、國家賠償、消滅時效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8 (255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6080255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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