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適用法令所表示見解有異之研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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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璧湖 |
中文摘要 | 本文析述司法院釋字第四九四、六六八、七二六號解釋,闡釋不同系統的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令,卻作出該法令意涵及結果不同見解之確定終局裁判,即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不同審判機關確定終局裁判表示見解有異之聲請統一解釋要件。又析述釋字第五三三、六九一號解釋,並不符合上開條款之規定,大法官予以填補續造固屬妥適,惟未闡釋其擴張受理之論證理由,未臻周全。大法官解釋實務就上開聲請要件之意涵,亟待釐清。 |
起訖頁 | 5-12 |
關鍵詞 | 人民聲請統一解釋、不同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審判權消極衝突、法之續造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608 (255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6080255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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