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臺灣民法契約錯誤法則之現代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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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自強 |
中文摘要 | 我國錯誤法則主要繼受德國民法,表示上錯誤及動機錯誤之區別也來自德國傳統見解,然將得撤銷之錯誤限於意思表達階段錯誤,未必是德國民法立法者本意,也與國際契約法錯誤法則發展之動向背道而馳。錯誤得否受斟酌,關鍵在於錯誤是否在主觀上及客觀上具有重要性及相對人對契約有效成立之信賴是否值得保護。最高法院雖仍堅守動機錯誤不得撤銷之立場,但意思形成與表達階段之錯誤已不再霄壤有別,也斟酌相對人個人事由,朝向錯誤法則現代化方向邁進。 |
起訖頁 | 106-134 |
關鍵詞 | 意思表示錯誤、性質錯誤、內容錯誤、動機錯誤、錯誤之重要性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4 (239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5040239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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