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訴訟上擔保物之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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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明軒 |
中文摘要 | 一般著作,對於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上擔保物之返還,通常係以同法第一○四條及第一○六條準用有關規定,為其適用之範圍。然自提存法制定施行後,該法就訴訟上擔保物之返還,設有若干特別規定,與民事訴訟法原有之規定同時並存,兩者所定聲請返還擔保物之原因,呈重複或競合之現象,所踐行之程序亦不相同;在實務上適用時,可能發生見解歧異之情形。本文綜合兩者規定之全部,探求其簡化返還擔保物程序之立法精神,說明兩者適用順序之先後,及各應踐行之程序,避免混淆不清。 |
起訖頁 | 80-91 |
關鍵詞 | 訴訟費用之擔保、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供擔保人、受擔保利益人、該管法院提存所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504 (239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5040239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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