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高雄氣爆之國家賠償責任與管線埋設相關之法規範及其主管機關之權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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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廖義男 |
中文摘要 | 高雄市政府作為市區道路及下水道之主管機關,因道路埋設之丙烯管線穿越懸掛於下水道之箱涵內,致鏽蝕漏氣彌漫下水道,應屬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及管理有欠缺,而因此欠缺引起失火爆炸造成人民傷亡及財物損害,即應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二項,負國家賠償責任。又輸送丙烯之管線亦應屬石油管理法所稱石油管線,而有石油管理法之適用。石油管線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及高雄市政府,負有監督業者維護管線安全之職務義務,如長年未執行此項應執行之職務,致因管線腐蝕漏氣引起爆炸而造成人民傷亡及財物損害,亦須就其因怠於執行職務而生之損害,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條第一項負擔國家賠償責任。總之,無論公共設施管線或非公共設施管線,皆應確保其安全。尤其非公共設施管線,若不能確保其安全,即不應容許或許可在人口聚集地區埋設。若管線經許可埋設,則埋設管線之道路主管機關及有核准該管線設置埋設之權責機關,應行使公權力,確實維護其安全,乃其應執行之職務,責無旁貸。 |
起訖頁 | 139-149 |
關鍵詞 | 公共設施管線、石油管線、公共設施之設置及管理有欠缺、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責任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11 (234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4110234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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