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私有公共設施用地免徵地價稅--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簡字第三六九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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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范文清 |
中文摘要 | 人民私有的土地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依據土地稅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得享有地價稅減免。但是,人民私有的土地,因為自辦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故,主管機關沒有徵收的義務。而且,依據目前實務通說見解,該等土地雖然同樣提供公用,主管機關卻毋庸減免其地價稅。如此差別待遇是否妥適?筆者自都市計畫法第四二條與土地稅法第十九條的立法目的出發,探討這個問題。 |
起訖頁 | 263-274 |
關鍵詞 | 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用地、都市計畫、地價稅、徵收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10 (233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410023301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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