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個人提供土地合建分售之課稅疑義 |
---|---|
作者 | 黃俊杰 |
中文摘要 |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係因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已受土地增值稅之核課,為免重複課稅,故不再就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財政部曾分別針對「營利所得」、「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盈餘」等為解釋函令,其具有對內自我拘束及對外平等適用之功能,惟依行政法院見解觀察,並未借助解釋函令為適用依據,而係直接依據稅法規定作為裁判依據。 |
起訖頁 | 71-81 |
關鍵詞 | 所得稅、出售土地、重複課稅、解釋函令、行政法院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10 (233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4100233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