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和解之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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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自強 |
中文摘要 | 確定效為和解契約之本質,凡屬於確定效範圍內有爭執或不明確之事實關係,均不得以反於真實為由撤銷。和解所規定之錯誤均非意思表達階段上錯誤,除當事人資格錯誤總則有規定外,其餘情形均非依民總錯誤一般規定得撤銷之錯誤。第三款所謂「爭點」指不屬於和解確定效所及、雙方當事人於和解時作為和解前提之確定的基礎事實關係,「爭點錯誤」為獨立於民總錯誤之雙方共通動機錯誤,「重要」則指錯誤與契約成立間之因果關係。 |
起訖頁 | 42-70 |
關鍵詞 | 民法、司法統計、一夫一妻制度、離婚、生父死後認領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10 (233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4100233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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