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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自傷非商品責任的保護客體──評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九號民事判決
作者 謝哲勝
中文摘要 商品自傷是否為商品責任的保護客體,一直以來都是學說所討論的重要爭議問題,對此爭議,最高法院首先在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七號判決採取否定見解,之後於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九號判決也採取否定見解。本文認為,商品責任屬於侵權行為責任,所保護的客體為被害人固有的權利,而不包括基於契約而可以請求的給付。商品本身為契約的給付標的物,商品自傷從損害的性質與內容而言,應屬契約責任所規範的範圍,而非商品責任所及,因此商品自傷並非商品責任的保護客體。
起訖頁 246-254
關鍵詞 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一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商品責任商品自傷雙軌規範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409 (2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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