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商品自傷非商品責任的保護客體──評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九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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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哲勝 |
中文摘要 | 商品自傷是否為商品責任的保護客體,一直以來都是學說所討論的重要爭議問題,對此爭議,最高法院首先在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七號判決採取否定見解,之後於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九號判決也採取否定見解。本文認為,商品責任屬於侵權行為責任,所保護的客體為被害人固有的權利,而不包括基於契約而可以請求的給付。商品本身為契約的給付標的物,商品自傷從損害的性質與內容而言,應屬契約責任所規範的範圍,而非商品責任所及,因此商品自傷並非商品責任的保護客體。 |
起訖頁 | 246-254 |
關鍵詞 | 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一、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商品責任、商品自傷、雙軌規範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9 (232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409023201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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