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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興未艾之電子商務發明專利適格性的爭議──從智慧財產法院一○一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五號民事判決談起
作者 宋皇志
中文摘要 專利並不保護思想。專利制度所保護者,乃是將思想落實或實踐之技術,亦即思想之實際應用。因此申請專利範圍中任一權利項,皆必須在抽象思想之外存在至少一個實際應用作為「有意義之限制條件」。本文初步建議,當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欲主張其權利項並非涵蓋整個抽象思想而至少包含一個實際應用作為限制條件時,應負擔舉證責任提出至少一至二個具有相同抽象思想但非屬專利權範圍之實際應用。倘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能提出,即可證明其專利並非涵蓋整個技術思想,從而屬於專利適格標的。
起訖頁 153-172
關鍵詞 專利電子商務發明專利適格性專利適格標的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409 (232期)
DOI 10.3966/102559312014090232009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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