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新修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檢討」會議綜述 |
---|---|
作者 | 許宗力 |
中文摘要 | 在我擔任大法官的任期中,釋字第六三一號是一個對於監聽非常重要的解釋,要求監聽必須符合法官保留的要求。當時在討論這件案子的時候,為了了解監聽的作業程序及內容,曾經到過某建置機關參觀,印象中曾瞥見一個房間堆滿了光碟,不清楚這些光碟是空白的,或已燒錄過的,如果是已燒錄過的,究竟是準備作進一步分類建檔,還是準備拿去銷毀,如果是待進一步分類歸檔,就表示實務上不無可能是無差別的對被監聽對象錄音,並將錄音內容留存下來,必要的時候再取出聆聽。 |
起訖頁 | 308-320 |
關鍵詞 | 通訊保障、監察法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7 (230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4070230015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