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關於收養子女規定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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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明軒 |
中文摘要 | 民法親屬編為實體法,其中收養子女部分,原規定僅十五條,早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施行,經修正或增訂者,共為二十三條,修正之幅度甚廣。當時所應適用之程序法,分別適用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延至一○一年六月一日,時隔五年,為統一事權,始制定家事事件法公布施行。規定收養事件之訴訟事件應適用家事訴訟程序、非訟事件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因新法與舊法規定之內容大不相同,故本文逐條檢討舊法,並從新法之立法精神詮釋,供為實務上參考之用。 |
起訖頁 | 74-101 |
關鍵詞 | 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家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7 (230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4070230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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