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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租稅法律主義的再檢討
作者 黃士洲
中文摘要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一般稱為租稅法律主義,主要內涵是稅捐法律保留與法律優越原則,然若無指導方針,租稅法律主義將成為內涵多元、無可事先預測的開放性概念。本文以釋字第七○五號公設地捐贈抵稅解釋為例,說明租稅法律主義著重於「形式正義」的審查基準,對於個案所涉稅制及相關聯議題,所可發揮影響力雖然有限,然卻是啟動立法權正視、解決問題的起點,因此租稅法律主義作為「形式法治國」維護法安定性的制度功能,似應強調、貫徹「疑則歸於立法」的遊戲規則,適當地施加稅捐修法壓力,避免稅捐行政函令的過度肥大化。
起訖頁 204-215
關鍵詞 租稅法律主義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越原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律安定性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406 (229期)
DOI 10.3966/10255931201406022901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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