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修正與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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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麗卿 |
中文摘要 | 通訊保障監察法為了回應特偵組的監聽事件,做了若干重要的修正。修正方向在於嚴密確保被監聽人及其通話者的隱私,新法修正兼顧了許多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理原則。修法方向與內容,基本上都值得肯定。新法最為特殊的內容之一,是採取通聯紀錄的令狀原則。修法前,通聯紀錄的調取無須經過法官的審查。依照新法,通聯紀錄視同通訊內容,除了少數例外,調閱通聯紀錄必須向法官聲請。此一新增規定必然重大影響偵查實務。新法許可通訊監察的期間,可以長達一年。如果與其他國家相較,我國法顯然寬鬆。監聽期限是否宜適度限縮,將來修法需要再加以檢討。 |
起訖頁 | 25-45 |
關鍵詞 | 監聽、通聯紀錄、令狀原則、法官保留、緊急監聽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6 (229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4060229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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