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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失補償」就是不究責嗎?──從藥害救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談起
作者 李明蓉楊秀儀
中文摘要 一般均認為無過失補償制度就是不咎責,但我國藥害救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不予救濟。由此可見這個公認的無過失補償制度非但要究責,還錯誤地將責任不清的不利益分配給藥害的受害人。本文將從損失補償之法理、司法審判實例,以及比較法制來深入探討此一規定之正當性,藉此點出常見對「無過失」概念之誤解,並提出應有的修法建議。
起訖頁 119-140
關鍵詞 無過失補償藥害臺灣No-fault CompensationDrug-induced InjuriesTaiwan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405 (228期)
DOI 10.3966/102559312014050228007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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