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區分--從家事事件程序基本原則之觀點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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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明生 |
中文摘要 | 我國家事事件法將家事事件區分為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將贍養費事件、家庭生活費事件、扶養費事件歸類為家事非訟事件,而非家事訴訟事件。但該等事件為當事人間有爭執,且涉及財產上之請求,何以當事人無法獲得如同財產訴訟事件同等之保障,深值研究。為此,本文著重從家事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在程序基本原則適用上之差異性,例如:必要言詞程序與非必要言詞程序之差異、處分原則採用上之差異、提出原則、協同主義、片面職權探知原則與全面職權探知原則採用上之差異,研討將上述之事件定性為家事非訟事件將對當事人之權利與責任劃分造成何等重大不利之影響。離婚之事件,家事事件法立法理由書與部分學者主張應採取協同主義,全面限制的辯論主義,而非片面之職權探知。然德國家事事件法,乃採取片面(限制性)之職權探知原則,而非協同主義或全面限制的辯論主義,究以何模式較為妥適,本文將深入探討。扶養費之請求,過去型之扶養費請求、將來繼續型之扶養費請求、請求履行扶養費協議、代墊扶養費不當得利之請求,究屬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抑或一般財產訴訟事件,學說上與實務上存有甚大之爭論,本文從比較法之觀點,作更進一步之釐清。 |
起訖頁 | 176-197 |
關鍵詞 | 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家事事件程序基本原則、離婚事件、扶養事件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4 (227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4040227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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