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行政程序上之事實調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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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文郁 |
中文摘要 | 行政程序法第三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訴願法第六七條第一項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此等規定明確課以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事實、證據之義務,係採職權調查主義,其目的在於貫徹依法行政原則及發現實質真實之意旨,但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仍負有協力負擔,於特殊情形並有協力義務。 |
起訖頁 | 66-88 |
關鍵詞 | 職權調查主義、協力負擔(義務)、行政程序、訴願程序、自由心證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4 (227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4040227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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