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建立公司秘書制度之芻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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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曾宛如、陳肇鴻 |
中文摘要 | 本文介紹英國及新加坡之公司秘書制度,以作為臺灣之借鏡。在英國及新加坡,大眾公司皆應設有公司秘書(新加坡也要求私人公司必須設置公司秘書,英國則由私人公司自行選擇),以處理公司日常行政事務、保管公司印鑑、以及編製各種會議紀錄等,並有協助公司各機關間資訊流通、強化公司治理及法令遵行等功能,通常由律師或會計師擔任。本文以為,臺灣應引入公司秘書治理,以作為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制度之配套,公司秘書不應視為公司的外部人,但其立法模可採漸進式由上市及公開發行公司著手。 |
起訖頁 | 106-118 |
關鍵詞 | 公司秘書、公司治理、董事會、高階行政主管、審計委員會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3 (226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4030226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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