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以遺囑處分遺產之方法與區別實益--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一八號民事判決及其他相關實務見解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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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詩淳 |
中文摘要 | 遺贈、應繼分之指定及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均為以遺囑分配遺產之方法。本文觀察近年司法和登記行政實務,發現逐漸區分為「遺贈」和「繼承受益」兩類:前者性質為債權,其請求權有十五年消滅時效之適用,若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則不生效力,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共同申請主義;後者則具物權效,受益人得單獨辦理不動產登記,其權利無消滅時效可言,有代位繼承之適用,並發生遺產分割之效果。上述效力之不同,也使特留分扣減之方法發生差異。 |
起訖頁 | 245-257 |
關鍵詞 | 遺囑、遺贈、指定應繼分、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特留分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2 (225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402022501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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