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中央與地方的文化權限劃分問題與其爭議解決途徑──以文化資產保存法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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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服清 |
中文摘要 | 憲法第一○八條第一項第二十款規定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據上憲法之規定,便產生下面幾點爭議:是否意味著憲法已經列舉出中央具體的文化專屬權限?抑或中央全面擁有文化專屬權限,進而僅交由地方政府委辦之?在此委辦的意義下,地方政府對於文化自治權限又有多大的範圍?上述問題涉及到委辦事項與地方自治權界分之根本問題。此外,在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裡,有無侵害到直轄市、縣(市)相關的文化資產保存之地方自治權限?地方政府對其有無救濟途徑?可否進一步提出大法官釋憲?若提出大法官釋憲為何大多以不受理之決議而收場之?值得本文深究之。 |
起訖頁 | 51-73 |
關鍵詞 | 文化資產、權限劃分、委辦事項、自治權限、委辦規則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2 (225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4020225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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