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水平架構之通訊傳播法制革新--層級模式、馬來西亞及英國法制與臺灣之革新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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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江耀國 |
中文摘要 | 經過研究層級模式、馬來西亞、英國法制、我國通傳管理法草案後,得到以下結論:一、層級模式是管制的分析理論,而非法律架構。二、業務分類應符合「必要性原則」,故業務類別應朝向簡化。三、歐盟及英國的「內容」及「傳輸」的二元架構,具參考價值。四、通傳管理法草案將「內容層」及「營運管理層」分離,相似於英國,可資贊同,但「基礎網路層」的獨立分層似無必要。對於未來通傳匯流立法之建議為:(一)整體架構:電信與廣電法制維持垂直分立,並歸納通訊傳播之通則篇章。(二)個別修法:應朝向降低管制落差。 |
起訖頁 | 213-252 |
關鍵詞 | 通訊傳播法、層級模式理論、歐盟二元架構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401 (224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40102240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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