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販售猥褻光碟片構成犯罪與否之判斷基準──從新北地院一○二年度簡上字第七號判決與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論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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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朝義 |
中文摘要 | 販售猥褻物品成罪與否,釋字第六一七號認為以猥褻光碟片屬硬蕊或軟蕊以為斷,屬軟蕊時只要有隔絕措施即不構成。新北地院簡判大致亦踏襲此釋字意旨判無罪。惟猥褻用語本屬抽象,倘再以硬蕊軟蕊抽象概念詮釋猥褻,將使概念更加抽象難懂。本文認為成罪與否除須注意到性資訊自由與未成年人保護外,更應重視成年人接受性資訊自由,政府不應一味禁止;同時亦應正視猥褻物品會造成一些人不舒服的負面效應而尊重人民亦有不接受性資訊自由之權利。 |
起訖頁 | 254-261 |
關鍵詞 | 猥褻光碟、硬蕊軟蕊、隔絕措施、性資訊自由、不接受性資訊自由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12 (223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312022301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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