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雙階理論於刑事審判之適用──兼評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七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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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石猛 |
中文摘要 | 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定義,向有爭議,其中又以如何認定條文中之「公共事務」為核心。本文觀察雙階理論於我國學界及實務界之發展,並以法秩序一致性之指導原則為立論基礎,認為政府採購程序以採購機關決標為界,其後之屢約及驗收等階段,係屬「當事人對等」之私法履約行為,並不涉及具「高權性質」之公共事務,故從事該等事務之人員即應排除於授權公務員之範圍外,俾使行政法、民事法及刑事法領域之見解趨於一致,以維法秩序之安定。 |
起訖頁 | 245-253 |
關鍵詞 | 授權公務員、雙階理論、法秩序一致性、罰其所當罰、罪刑法定主義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12 (223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312022301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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