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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上認定不良廠商及追繳押標金之時效及其起算問題
作者 張南薰黃立
中文摘要 若廠商因綁標、圍標或借牌投標等情形而涉犯有政府採購法第八七至九二條之罪並經一審有罪判決,招標機關認定其為不良廠商並刊登採購公報時,此一行政處分適用行政罰法第二七條之三年時效規定,其三年之起算時點係採客觀標準,即一審有罪判決之宣示日或公告日作為時效之起算點。惟若欲以同樣事由追繳押標金時,因其行政處分之性質不同,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三一條之五年時效規定,且其消滅時效之起算點,宜採主觀標準,以招標機關知悉或可得而知時開始起算。
起訖頁 159-173
關鍵詞 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裁罰權之時效時效之起算追繳押標金不良廠商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312 (223期)
DOI 10.3966/102559312013120223010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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