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工程承攬與綜合營造險的關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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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立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五○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為了降低承攬人的風險,我國設計有綜合營造保險的制度,相當程度內解決了承攬人承受過高風險的問題,不過此一設計有許多不完美的地方。本文就制度面各種不完美的情形,以不同案例類型,加以檢討,希望有助於此部分爭議問題的解決。 |
起訖頁 | 41-52 |
關鍵詞 | 工程承攬、綜合營造險、政府採購法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11 (222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3110222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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