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雇主對職場性騷擾之防治義務──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第二八○二號裁定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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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焦興鎧 |
中文摘要 | 本文之目的,是希望藉由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八○二號裁決之評析,來說明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所建構雇主事先預防及事後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之法律責任範圍。除肯定該院此一裁決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相關判決之見解外,並提出我國現制之若干缺失。同時,由於美國最高法院近年來在一系列之相關案件中,曾對雇主在此類事件之法律責任,做出更明確之判決,而我國師法美國做法之處頗多,因此,本文亦適度加以敘述,希能收參考攻錯之用。 |
起訖頁 | 5-11 |
關鍵詞 | 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性騷擾、性騷擾防治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11 (222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3110222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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