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當事人協商與消滅時效制度--由德國經驗看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號民事判決之珍貴啟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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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瑾瑜 |
中文摘要 | 依臺灣民法當事人協商非屬時效中斷事由,然德國認其為時效停止事由卻有長久歷史,始自帝國法院以誠信原則禁止債務人行使時效抗辯權前後之矛盾行為。嗣協商被納入德國民法,成為法定時效停止事由,適用於特定請求權;二○○二年債法現代化後, 適用範圍更擴及「所有請求權」。從法制史脈絡觀察,德國民法相關發展無疑是誠信原則具體化之成果。對照德國經驗,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號民事判決深具啟發值得關注。 |
起訖頁 | 187-198 |
關鍵詞 | 協商、誠信原則、消滅時效、時效障礙、時效抗辯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10 (221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31002210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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