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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論土地法第三四條之一之問題與解決──以處分、變更或設定用益物權之檢討為中心
作者 林旺根
中文摘要 基於所有權社會化及促進土地利用之考量,一九七五年增訂土地法第三四條之一,對於所有權社會化極具積極之功能,雖屬進步的立法但也是創世界先例,其適用範圍至廣,屬於土地法中至為重要的條文。因處分之範圍太過廣泛(甚至擴及建築許可;非都市土地變更),且除買賣之外,其他的處分或設定負擔,均缺乏平衡救濟機制,對他共有人而言,極不公平。故如不修法導正,恐有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之虞,為避免「強凌弱;眾暴寡」誠有儘速修法之必要。
起訖頁 100-141
關鍵詞 共有不動產多數決承受人用益物權優先設定權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310 (2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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