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續論土地法第三四條之一之問題與解決──以處分、變更或設定用益物權之檢討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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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旺根 |
中文摘要 | 基於所有權社會化及促進土地利用之考量,一九七五年增訂土地法第三四條之一,對於所有權社會化極具積極之功能,雖屬進步的立法但也是創世界先例,其適用範圍至廣,屬於土地法中至為重要的條文。因處分之範圍太過廣泛(甚至擴及建築許可;非都市土地變更),且除買賣之外,其他的處分或設定負擔,均缺乏平衡救濟機制,對他共有人而言,極不公平。故如不修法導正,恐有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之虞,為避免「強凌弱;眾暴寡」誠有儘速修法之必要。 |
起訖頁 | 100-141 |
關鍵詞 | 共有不動產、多數決、承受人、用益物權、優先設定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10 (221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3100221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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