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營事業業務執行之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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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秦雯 |
中文摘要 | 從法律的直接與間接定義可知,公營事業具備定義上的特徵,而其公用性的特徵因為與民主原則結合,使得公營事業必須接受有別於私人事業之監督。我國法之中,行政權與立法權的監督最為重要。前者透過後者之授權而在人事;財務;預算等領域擁有事前制定行政命令與事後核定或事後核備之權。立法權則以民主原則為基礎,進行預算;法規以及經營的備詢監督。觀察我國目前實施現況,行政之監督權似應加強。 |
起訖頁 | 48-58 |
關鍵詞 | 公營事業、國營事業、業務監督、民主原則、公用性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10 (221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3100221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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