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營事業之組織與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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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錦堂 |
中文摘要 | 公營事業具有「公共目的性」,不得單以營利為目標,並應受到必要監督。公營事業受組織法律如公司法以及國營事業管理法及人事;預算;會計;審計之監督。如下問題,有待改善:監督上非無漏網之魚;於監督與調控中,公營事業之經濟獲利性與公共目的,應同時兼顧;相關法令位階太低且分散,應建立機制資訊揭示與調控之機制;既有之人事;預算;會計;審計之監督,成效有限,但從市場靈活經營而言,也難進一步嚴格化;績效管理與公司治理,應持續推動;應強化資訊與調查研究。 |
起訖頁 | 5-29 |
關鍵詞 | 國營事業管理法、國營事業之績效管理、國營事業考成辦法、公司治理、公共課責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10 (221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3100221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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