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對於民法第八六七條抵押權追及性之研究與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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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清汶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八六七條規定抵押權具有追及性,即抵押人在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或通知下,得以將不動產任意移轉於他人,而抵押權仍存於該不動產,其源於物權從屬於債權性等。惟本文認為有關抵押權追及性從法理與現實交易習慣制度觀之,均有礙不動產的交易安全,並恐有違保證人的責任制度;尤其是最高限額抵押權更無必要賦予追及性。現不動產買交易賣雙方約定於交付前塗銷抵押權,已成交易習慣;在中國大陸及若干國家的物權法制,亦均明揭抵押權並無追及性,值得關注與借鑑。為此,有必要思考適當的修法,以維護物權穩定性。 |
起訖頁 | 246-273 |
關鍵詞 | 追及性、抵押權、所有權移轉、最高限額、不動產交易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9 (220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30902200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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