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承攬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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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自強 |
中文摘要 | 工作有瑕疵,承攬人違反其完成無瑕疵工作之主給付義務。報酬減少請求權及契約解除權均為瑕疵修補請求權有條件之替代,瑕疵損害賠償為瑕疵修補之補充,原則上均應先定期催告修補瑕疵。瑕疵結果損害乃完整利益之侵害,定作人得依民法(下同)第四九五條第一項請求賠償,第五一四條消滅時效之特別規定亦應有其適用。無論何者,均排除第二二七條不完全給付一般規定之適用。 |
起訖頁 | 177-205 |
關鍵詞 | 瑕疵修補、加害給付之損害、瑕疵損害、瑕疵結果損害、不完全給付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9 (220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3090220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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