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中央與地方政府立法權限爭議解決機制之研析──以自治法規之事前監督(核定)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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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毓正 |
中文摘要 | 自治法規經上級監督機關作成不予核定時,地方自治機關如何救濟,地方制度法(下稱「地制法」)固然並未明文,然而是否即等同依照現行法制皆無可供權利救濟之途徑而僅得立法解決?似有商榷之餘地。近來由於雲林縣碳費徵收自治條例草案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予核定,雲林縣政府因此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惟大法官作成不受理決議,並認為本件聲請與釋字第五二七號所涉及之聲請解釋條件不同。然本文認為釋字第五二七號解釋,以及承襲相同立場之釋字第五三三號解釋似不無仍有進一步討論與商榷之空間。 |
起訖頁 | 6-21 |
關鍵詞 | 自治立法權、自治法規之事前監督、權利救濟、釋字第五二七號、聲請釋憲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9 (220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3090220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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