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國民參與審判之回顧與前瞻(下)──以國民參與審判施行後法曹三倫之角色變化為中心 |
---|---|
作者 | 金炯枓 |
中文摘要 | 大法院判決表示若要推翻以國民參與審判進行,經陪審員全體一致無罪評決並以為基礎之第一審無罪判決,則須達比撤銷一般訴訟程序更為嚴格之標準。亦即上訴審如欲撤銷經陪審員全體一致之無罪評決為基礎之第一審無罪判決,首先須調查新證據,並須發現與第一審相反之充分且可接受之明顯的事實。其意旨應為,欲推翻反映陪審員全體一致無罪判斷之第一審判決,至少須相當於參與審判水準之直接證據調查後,發現相反之證據。此判斷標準可謂承認陪審員全體一致之無罪評決具有事實審理之論證性拘束力。 |
起訖頁 | 222-242 |
關鍵詞 | 國民參審、上訴率、陪審員、法曹三倫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8 (219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3080219013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