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家事訴訟程序值得檢討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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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明軒 |
中文摘要 | 家事事件法所規定之家事訴訟程序,雖已完全取代原民事訴訟法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之規定,然仍為實質的民事訴訟。所規定之事項,多為婚姻;收養;親子及其他有關身分之訴訟事件,事關公益,所應踐行之程序,應採職權探知主義,對於其當事人適格;承受訴訟;本案視為訴訟終結;程序能力及是否為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等等,均宜以明文特別規定,以因應現實社會之迫切需要。家事事件法因立法過於倉促,思慮欠周,值得檢討之事項甚多,本文擇其要者,評其得失,旨在提供實務上參考之用。 |
起訖頁 | 17-28 |
關鍵詞 | 程序能力、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強制調解、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當事人適格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8 (219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3080219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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