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非常法定財產制之關係 |
---|---|
作者 | 林秀雄 |
中文摘要 | 民國七十四年增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後,使民法第一○○九與一○一一條之功能發生重大變化,多了保障債權人之作用。民國九十六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債權人利用民法第一○一一條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後,再依民法第二四二條代位其債務人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導致影響債務人之家庭生活,產生社會問題。為此,民國一○一年乃將民法第一○○九條與一○一一條予以刪除,並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身專屬性之規定予以回復。本文將論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非常法定財產制之關係,並評述此次修正之妥當性。 |
起訖頁 | 56-72 |
關鍵詞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非常法定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一身專屬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307 (218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3070218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